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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展 | “奥特曼版权”之争“新判例”:新创华真的“收回版权”了?|雷报

我们一直关注的“顶级”IP,有关“经典奥特曼”(注:特指“奥特曼”系列故事中最早出场的8个角色形象及作品,下同)的版权之争最近又有新动态。

据雷报#ip展#获悉,2023年11月,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创华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正版被授权商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灵动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粤05民终945号】终审判决,判决明确:灵动公司生产、销售披风版“初代奥特曼”、“奥特曼·赛文”、“奥特曼·佐菲”形象的产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该案件起因是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奇奥天尊公司”)诉灵动公司及其生产商和销售商生产、销售相关奥特曼系列产品侵犯其著作权,同时要求几方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及原告相应支出的民事责任。

截至目前,奇奥天尊公司二审被驳回上诉请求,灵动胜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消息一出,新创华公司迅速在其相关的官方公众号及微博上发布通知……然而事实上,新创华公司真的收回经典奥特曼的版权了吗?

我们通过调查现有的相关判决发现,有关版权最终归属问题的事实远不止这起“灵动案”判决书所载明的这样简单。

在中国内地,奇奥天尊公司仍然拥有经典奥特曼的版权相关权利。

新创华是中国大陆地区奥特曼版权的“唯一”授权商?

截至目前,关于经典奥特曼版权归属的相关争端仍时有发生,我们查询到近年除上述灵动案外,还有两个关于经典奥特曼版权归属的经典案例颇具探讨意义。

1、千淘猫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稍早前,新创华公司及其上一级授权主体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下称“圆谷公司”)多次在淘宝平台上投诉下架汕头市千淘猫电⼦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千淘猫公司”)的商品,称其侵犯了“奥特曼”相关著作权和商标专⽤权。

千淘猫公司的产品授权来自汕头锦江玩具公司(⼚⽅),而汕头锦江玩具公司的版权授权源自奇奥天尊公司。说白了,该案还是新创华公司与奇奥天尊公司两家的版权纠纷之争。

根据判决书所载的内容可知,在该案正式立案之前,千淘猫公司与新创华公司及其上一级授权主体圆谷公司的相关交涉就已进行了三次:

第一次是2019年4⽉30⽇,新创华公司以“著作权-不当使⽤他⼈权利-美术、⽂字作品侵权”为由在淘宝平台上对千淘猫公司发起投诉,并称被投诉商品均为侵权盗版商品。

千淘猫公司随即进行申诉,最终以新创华公司撤诉暂告一段落。

第二次是2020年6⽉24⽇,新创华公司以“商标权-假货-不存在此样式或型号”为由在淘宝平台上再次对千淘猫公司发起投诉。并称∶圆⾕公司是奥特曼系列作品的著作权⼈,拥有⼀系列“奥特曼”商标及著作权,新创华公司为中国⼤陆地区总代理,负责在中国⼤陆地区的所有授权业务; 被投诉产品使⽤了“奥特曼”作品,但该商品并⾮权利⼈⽣产或者授权他⼈⽣产。

收到投诉后,千淘猫公司向投诉平台提交多次申诉,最终平台显示千淘猫公司“申诉成⽴”。

由此,千淘猫公司因两次投诉致使商品链接下架,商品销售受到极大程度影响,多次遭骚扰的状况之下,千淘猫公司最终以“确认不侵权”的诉求起诉新创华公司,双方相关纠纷正式诉至法庭。

据雷报#ip展#获悉,2021年2⽉4⽇,“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仍在审理期间,新创华公司的上一级授权主体圆⾕公司又向淘宝平台发起针对千淘猫公司的投诉,投诉理由变更为“商标权-不当使⽤他⼈权利-滥⽤商标关键词”,并称被投诉商品⾮权利⼈产品,产品名称或描述内使⽤权利⼈注册商标“奥特曼”构成商标不当使⽤。

案件⼀审的结果是法院判决千淘猫公司在淘宝⽹“千淘猫玩具直销店”店铺销售“奥特曼”相关玩具的⾏为未侵犯新创华公司拥有的“奥特曼”相关著作权及商标权的许可使⽤权。

新创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在二审中,新创华公司依然主张千淘猫公司的涉案⾏为侵害其著作权、商标权的许可使⽤权。但最终终审法院认为⼀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次确定了千淘猫公司依旧“未侵权”,此为终审判决。

2、浙江卡游侵权案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由新创华公司授权给浙江卡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卡游公司”)使用的奥特曼形象,在与奇奥天尊公司发生相关的诉讼案件中,浙江卡游公司也以“构成侵权”结果“落败”。

2021年,奇奥天尊公司与浙江卡游公司、北京好玛莉莱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好玛莉莱公司”)发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浙江卡游公司作为卡牌行业影响力十足的领先品牌,所生产的奥特曼卡牌可以说风靡整个动漫行业,非常受未成年群体的追捧,因此其发生著作权纠纷让人颇为震惊,案件一发即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该案奇奥天尊公司起诉请求:

-判令浙江卡游公司、好玛莉莱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有关侵犯“奥特之父”、“奥特之母”、“奥特曼杰克”、“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著作权的卡片玩具产品;

-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销毁在制品、库存、模具;

-判令两被告向奇奥天尊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以上内容摘自(2022)粤04民终3235号判决书】

一审判决虽然认为浙江卡游公司、好玛莉莱公司已尽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但浙江卡游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好玛莉莱公司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奇奥天尊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最终判定浙江卡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奇奥天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奥特之父”、“奥特之母”、“奥特曼杰克”、“奥特曼艾斯”、 “奥特曼泰罗”卡片玩具产品,好玛莉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奇奥天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卡片玩具产品,以及浙江卡游公司及好玛莉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销毁侵犯奇奥天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相关产品的在制品、库存品及模具等一系列判决。

据雷报#ip展#获悉,2022年,终审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并维持了一审结果,为终审判决。

总的来说,这次交战,奇奥天尊公司“赢了”。

在“千淘猫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和“浙江卡游侵权案”中,新创华公司与奇奥天尊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供其主张合法性的证明,经由法院审判,最终肯定了奇奥天尊公司对经典奥特曼IP/作品包含商业化授权在内的权利的合法性——

千淘猫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2022)粤民终378号)判定:

①“奥特曼”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的相关授权来源合法完整;

②不构成商标侵权;

③《1976年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合同。

“浙江卡游侵权案”((2022)粤04民终3235号)判定:

①《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

②奇奥天尊公司著作权来源的授权链条完整

反观两次高院判决落败结果恰好证明新创华公司并非中国大陆地区奥特曼版权“唯一”授权商。

奇奥天尊公司与新创华公司的“经典奥特曼”版权之争,基本是集中在“披风版经典奥特曼”版权问题

我们通过翻阅新创华公司所管理运营的“奥特曼中国官方微博”近一年的内容可见,关于“经典奥特曼”(无披风版)形象的被授权商品宣传推广信息基本为0;且自千淘猫案件判决后新创华公司与奇奥天尊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件中,有关经典奥特曼形象的版权纠纷事件基本都集中在“披风版经典奥特曼”形象,而非“经典奥特曼”形象。

披风版经典奥特曼来自圆谷公司2009年拍摄的《宇宙英雄之超银河传说》,与“经典奥特曼”形象相比,“披风版经典奥特曼”的形象区别仅在于角色身穿披风。

新创华公司认为,“披风版经典奥特曼”来自圆谷2009年新作品,应拥有新作品权利。在开头提到的灵动公司案件中,新创华公司这一主张得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支持。

然而,事实真如此简单吗?

我们通过整理“千淘猫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和“浙江卡游侵权案”细节可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披风版经典奥特曼”版权的审理意见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是截然不同的:

千淘猫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2022)粤民终378号)认为:

披风版玩具是对奥特曼形象的复制。被诉侵权的披风版奥特曼玩偶在合同授权的作品中曾经出现,且添加披风后的奥特曼形象并没有脱离原有作品的形象特征,没有在原表达的基础上发展出代表其思想的独创性的新的表达,仍属于复制行为的范畴。

“披风版奥特曼”依旧是来自奇奥天尊公司的版权作品,且该起事件中所指的“商标侵权”也并不成立。

“浙江卡游侵权案”((2022)粤04民终3235号)认为:

披风版形象是对奥特曼形象的复制。被控侵权的奥特曼泰罗、奥特曼艾斯、奥特曼之父、奥特曼杰克形象只是添加披风,并未脱离原有人物形象、形成不同的风格特征,不构成新创作的人物形象,被告生产、销售卡牌的行为侵犯奇奥天尊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据雷报#ip展#获悉,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披风版经典奥特曼”的两次判决中可以明确知悉:奇奥天尊公司依法享有“奥特之父”“奥特之母”“奥特曼杰克”“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等角色形象的著作权,添加披风后的奥特曼形象也依旧属于《1976 年合同》的授权范围,奇奥天尊公司应同样合法享有其版权。

总结

通过我们对以上案件的研究,可以得知奇奥天尊公司所获得的经典奥特曼版权的合法性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商业化举措、开发,包括将IP权利授权给第三方的行为是合法、受国内法律法规支持的。其合法版权持有者的形象和地位并未动摇。

商业从业者如通过奇奥天尊公司获得上述所列经典奥特曼IP形象的商业化等权利,同样可获得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而新创华公司与奇奥天尊公司的主要矛盾点——“披风版经典奥特曼”版权归属问题,随着地方人民法院(灵动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省高院(千淘猫案,⼴东省⾼级人民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也为大家留下探讨和思索的空间。

总之,接下来“奥特曼”IP在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乃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后续发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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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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